为认真贯彻12月20日“玉环大麦屿港扶持政策推介会”精神,落实县委县政府对加快大麦屿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工作要求,高效、便捷、优良的做好县政府《关于加快大麦屿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的政策兑现工作。现就政策兑现工作相关手续办理事宜作如下说明:
一、 根据《意见》第九条“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,试行3年”的规定,政策兑现工作按年度为单位进行计算,即每年度兑现一次。具体做法为:本年度(1月1日~12月31日)结束后,在下年度1月份汇总相关材料,统计结算数据,填写《大麦屿港集装箱运输发展补助申请表》,报玉环港航分局初审。
二、 航运企业在大麦屿港开辟集装箱近洋航线(含客滚船)申请补助的,需提供航线开通批准文件,集装箱班轮靠泊大麦屿港码头的海事签证证明。续航航次以海事签证为准。每季度汇总报送玉环港航分局备案。
三、 航运企业在大麦屿港经营集装箱内支线申请补助的,需提供航线开通批准文件,集装箱班轮靠泊大麦屿港码头的海事签证证明,集装箱码头企业的实际装卸集装箱作业量(包括重、空箱)书面证明。每月度汇总报送玉环港航分局备案。
四、 航运企业在大麦屿开辟内贸集装箱新航线申请补助的,需提供集装箱班轮首航靠泊大麦屿港码头和全年度达到15次靠泊大麦屿港码头的海事签证证明。每季度汇总报送玉环港航分局备案。
五、 集装箱码头企业申请补助的,需提供纳税证明,集装箱吞吐量月度报表。
六、 外贸集装箱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补助的,需提供海关集装箱报关书面证明和集装箱箱源地证明(以区分台州市内或台州市外)。同时,提供集装箱码头企业的实际装卸集装箱作业量(重箱)书面证明。每季度汇总报送玉环港航分局备案。
七、 货代企业全年组织内贸集装箱申请补助的,需提供集装箱码头企业的实际装卸集装箱作业量(重箱)书面证明。每月度汇总报送玉环港航分局备案。
八、 生产企业属地报关申请补助的,需提供玉环海关办事处集装箱报关书面证明(每单),集装箱码头企业的实际装卸集装箱作业量(重箱)书面证明。每月度汇总报送玉环港航分局备案。
九、 以上各企业所需办理的向玉环港航分局报送备案工作,可书面委托浙江大麦屿港务有限公司代办,委托书送玉环港航分局存档。企业备案提供一式两份书面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