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深入贯彻落实海洋经济发展战略,充分发挥国家一类口岸优势,调动各方力量进一步促进大麦屿港开发开放,推动建设集装箱支线港、大宗散货中转港、台贸港和港口物流中心,按照“稳定存量、激发增量,培育3年、突破重点”的总体思路,结合大麦屿港集装箱运输实际,提出如下意见:
第一条 航运企业在大麦屿港开辟集装箱近洋航线(含客滚船)的,给予首航20万元、续航每航次5万元补助,每年最高限补150万元。
第二条 航运企业在大麦屿港经营集装箱内支线的,根据集装箱进出港数量,给予每标箱重箱50元、空箱20元补助。
第三条 航运企业在大麦屿港开辟内贸集装箱新航线连续运营满1年(自新开辟航线之日起计算,可跨年度结算),且累计靠泊大麦屿港装运集装箱满15次的,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。
第四条 集装箱码头企业以其上一年实际缴纳税收为基数,每年缴纳税收增幅超过10%的地方留成部分,由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,最高限奖100万元。对集装箱业务年标箱首次突破3万、5万、10万标箱的,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、25万元、50万元奖励(按数量节点予以补差兑现)。
第五条 鼓励外贸集装箱货运代理企业到大麦屿港设点经营。货代企业组织货源地在台州市内的外贸集装箱经大麦屿港进出港的,给予每标箱重箱120元奖励;组织货源地在台州市外的外贸集装箱经大麦屿港进出港的,给予每标箱重箱200元奖励。货代企业全年组织内贸集装箱经大麦屿港进出港标箱数量达到5000只以上的,给予每标箱重箱20元奖励。如业务涉及多个环节或货运代理企业的,以每标箱补助总数为限,在各企业(环节)之间分配。
第六条 鼓励企业属地报关。凡企业在玉环海关开展报关业务的,给予每单80元奖励;其集装箱在玉环海关报关经大麦屿港进出港的,给予每标箱重箱50元奖励。
第七条 海关、检验检疫、边检、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对进出口货物到港、申报、查验、装卸、疏运、离岗等整个通关过程要积极履行职能,提供24小时365天全天候服务,相互衔接,密切配合,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通关效率。
第八条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对象可同时享受县级以上相关政策优惠,已享受县级相关政策优惠的,按同类别从优、从高、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。在每年度结束时,符合集装箱运输发展补助条件的企业,填写《大麦屿港集装箱运输发展补助申请表》,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玉环海关、玉环港航分局初审。玉环港航分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,审核结果在网上公示后报县政府审批,由县三产发展引导资金列支。
第九条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,试行3年,由玉环港航分局负责解释。